何謂「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如何形成?如何造成民主國的什麼深遠戕害?
(A)「多數暴政」,特指一群人的意見,就會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但這詞彙背後代表著非常負面的意涵,在第七章中,托克威爾說到:「在美國,一些特殊的環境條件還在促使多數的力量不僅居於壓倒一切的地位,而且促使它成為不可抗拒的力量。」
(B)在當時美國人民的想法中,多數人的利益應該優於少數人民,所以在這種思維下,多數暴政因而產生,「有些國家的社會體制,使少數派永遠不想把多數拉到自己一邊,因為他們要想這樣做,就必須放棄他們反對多數的鬥爭目的本身。」而造成少數方的意見因此埋沒。
(C)美國的民主選舉非常自由化,而多數暴政就容易使其造成戕害,可能容易造成獨裁情況產生,資源沒辦法全部分配在群體人民的情況,只能幫助與自己利益最相符合的,「選民們在選舉一名議員時,除為他擬出行動計畫外,還為他訂出一定數量的不可須臾放棄的硬性義務。這樣的多數表決,活像小販在市場上一邊叫賣,一邊討價還價。」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的觀察,十九世紀三〇年代的美國如何削弱多數暴政對北美初生民主的傷害?
作者說道,在當時法學家在人民中處於菁英的位置,憑著自己的專才,可以使社會趨於穩定,而可避免「多數暴政」在社會造成的傷害,「他們也和貴族一樣,對群眾的行動極為反感,對民治的政府心懷蔑視」,另外,陪審團的出現,更可以避免造成這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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