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論美國的民主》提問 (02114259)

1.何謂「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如何形成?如何造成民主國的什麼深遠戕害?

所謂「多數」,以文本的概念敘述即為最初移民帶到美國社會的觀念,認為自己有權管理社會。而「多數」定義了一個原則: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從這個角度延伸至「多數暴政」,可以解釋為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人的意志之中,透由多數的無限權威在制令的同時助長了行政人員的專斷權。在這樣的情況下,當我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時即使投訴也無法得到回應,因為無論是立法機構或行政首長都是由「多數」的結果產生出來的代表,以至於投訴無效。多數暴政形成並建立於多數人的思想之中,而這樣的行為妨礙了對民主有理想的人進行改革和日後對於國家所能進行的改善與發展。在文本第七章中提到:「多數的暴政對民情的影響大於對社會行動的影響,這種影響妨礙了偉大人物的成長,像美國這樣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使人容易產生巴結大多數的思想,這種思想在美國的表現,理解於人民自身的愛國主義為什麼比那些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的人的愛國主義強烈。」多數暴政的思想所能牽制的範圍不僅涉及實際行動,更有可能對原先人人維護的自由帶來致命的危害。可怕的是,並沒有反暴政的方法。對於民主國而言,傷害共和政體最大來源即為多數的無限權威,專制使少數因為受不了因而反抗,推翻多數,讓政府陷入混亂。濫用權力與權力過度集中使人民無法受到政府合理的資源分配和保護,政府會因為自己的暴政或無能無法使人民信服,惡性循環使民主共和遭受到強大威脅和打擊。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的觀察,十九世紀三〇年代的美國如何削弱多數暴政對北美初生民主的傷害?

在文本第八章中提及:「我在走訪一些美國人和研究美國法律之後,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由這裡暗示法學之於民主的微妙關係。在他看來,法學家包含某種程度上貴族的特質─按部就班和規範,但也不喜歡群眾的行動並蔑視民治政府,法優先於自由之前。在這樣的特質前提之下難免會誤會與民主相違背,但實際上法學家(法官)是一個居中的角色,得到部分權力作出判決,但又不完全是領導階層,能使多數人民理解其作為。民主政府加強法學家的權力,使法學家喜歡他們卻也不完全被拉攏,通過民主由自身特質將民主加強,進而實行於審判人民的事件之中。正義與合理的存在使多數和少數之間有了平衡,也和民主達成平衡。另外,陪審團的制度也包含在其中,由政治制度的角度看來,他們的存在是人民施行統治的代表,也是教育人民如何實行統治的有效方法。陪審團與法官的關係就像一條繩索的兩端,法官擁有的是專業知識,陪審團擁有的則是社會權威,他們彼此影響一個審判事件的決定,同時發揮司法權,將法治精神留到事件之後。於是,民主也在這樣的平衡之中保留下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