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以無法也不應消除群體生活中的黨爭(faction)?何以共和政體得遏制黨爭對國家的戕害?
文中有提到每個人的才能都是多樣的,因此人們藉著擁有的才能可以謀取財產,在每個人的才能皆不同的情形及在政府保障人民的財產下,人們擁有的財產並不會相同,人們所擁有的財產會由於自己的情感因素而畫分彼此,使社會存在著許多不同利益的團體與政黨,因此財產的不均是黨爭的根本原因,如果要消除黨爭最直接的方法乃消除人們的財產權,但我認為這並非是個好辦法,因為財產屬於人們自由權的一部分,消除財產無異於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因此不應也無法消除生活中的黨爭。
共和政體將政府委託給其他少數公民選舉出的少數公民,且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範圍也較大。一方面,由人民選出的人民代表來為公眾發聲的效果遠大於人民自行集會,亦較能夠符合社會上多數人的利益而廣為社會所接受;反之,由人民親自發聲的話,他們的訴求可能只是針對屬於自己與自己的團體利益,若每個人民團體都為自己的利益發聲,彼此可能會引發衝突,甚至與理念相近的團體結合反對不同理念者,黨爭因此而起。另一方面,共和政府比起民主政府管理了更多的人民與國土,在此基礎下,在廣泛的國土中,人民基於彼此的利益而組成的團體也較為多樣,要與理念相近的團體相結合並導致黨爭的可能性將會降低,因為即使他們順利組成更大的團體,國家裡依然存在著各個不同理念的團體,形成黨爭的困難度因此提高。
2.政府權力何以必須劃分成不同部門?就滿足人民福祉而言,權力分立會比權力集中來得有效?
文中提到要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於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此外,我認為要讓每個部門都能夠獨立地制定法案不受他人影響。在各部門可以免於被侵害與獨立作決策的情況下,可以避免國家的領導人專權,此外,將政府權力分散到各部門,每個部門都可以制定對人民有益的政策並付諸實行,但並非所有部門都秉持善的意識,因此也可使某些部門為私利而為的政策不會影響其他部門的法案實施。在權力集中下,一旦掌權者是以私利為考量,有心人士想要改變此狀況也束手無策。
權力一旦集中於某個團體或個人時,掌權者可能隨著地位的穩固而不再考量人民的需求與呼聲,在權力集中的情形下,沒有可以制衡獨裁的力量,即使有也無法改變局勢。但如果是權力分立的話,在每一個部門內可以享有完全的決定權並制定不違反其意的法案下,不同的部門間可以相互監督,可以降低掌權者不顧百姓及為所欲為的可能性,因此掌權者會考量各部門的意見,而執行對人民有益的政策,得以有效的滿足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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