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謂「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
在民主共和國的政體,人民因意見分歧形成各種團體,各團體為了在民主體制中獲得利益,互相聯絡合作成為一個大團體,當這個大團體大至一個國家的多數,民主就會保障他們成為贏家,也就是說,多數就代表全體不能切割的國家,我們並不能保障此一多數的意見就是正確的或是公平的,因此稱之為多數暴政。
在民主共和國的政體,人民因意見分歧形成各種團體,各團體為了在民主體制中獲得利益,互相聯絡合作成為一個大團體,當這個大團體大至一個國家的多數,民主就會保障他們成為贏家,也就是說,多數就代表全體不能切割的國家,我們並不能保障此一多數的意見就是正確的或是公平的,因此稱之為多數暴政。
(2)「多數暴政」如何形成?
從小我們就被教導少數服從多數的觀念,在民主的政體中被視為一種美德,多數人的決策將成為眾人的決策,這個模式是民主所推崇的,當一群人的規模大到無法做出每個人都滿意的決定時,那當然是以多數人的意見為全數人的意見,這樣所造成的不滿意將會最小,這是最一開始多數的概念,但人是理性的,因為理性驅使人去追求利益,推翻民主的成本太高,那就只好想辦法在這個模式成為贏家,所以開始想盡辦法在各種議題或是決策中成為多數,不管是用利益交換或是在其他議題上迎合其他團體,使自己能夠得到利益,當這一套方式成為習慣,普遍的大眾視其理所當然,並為了不被整個國家侵害而偏向多數,奉多數為信仰,此時多數便為所欲為,更加肆無忌憚地從中獲利。
《論美國的民主》上卷七章中提到:「選民們在選舉一名議員時,除為他擬出行動計畫外,還為他訂出一定數量的不可須臾放棄的硬性義務。這樣的多數表決,活像小販在市場上一邊叫賣,一邊討價還價。」
從此例看出不僅僅是原支持此位議員的團體,其他團體為了鞏固自己的利益也加入了支持這位議員的行列,甚至開出條件來交換,當各種多數集結成一個團體,則這個團體便成了唯一強權,其他人都無法與之抗衡。
(3)「多數暴政」如何造成民主國的什麼深遠戕害?
在多數暴政的狀況下,其實民主國家就會陷入這種獨裁的危機之中,因為多數的強大,造成其他人對此一現況的不安,因為不安而向其靠攏,這種習慣演變到後來,很難去確定多數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多數,因為感到危險而加入多數的人是不是已經成為多數中的大部分人,這會形成一個問題就是多數其實是被大眾認為是多數代表的少數人所操縱。
更令人害怕的是多數的定位,《論美國的民主》上卷七章中提到:「在美國,多數的無限權威在幫助立法者的合法專制的同時,也為行政官員的專斷權助了一臂之力。多數是立法和監督司法的絕對主人,既控制著治人者,又控制著治於人者,所以他把公務人員是為自己的唯唯諾諾的下屬,而且也安心託付他們去執行自己的計畫。」
這種無敵的力量,完全控制了國家,就像一個大獨裁者,每個環節用的都是他的親信,托克維爾深信這種絕對的力量將會造成行政的不穩定,在未來一定會產生不好的結果。
2.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的觀察,十九世紀三〇年代的美國如何削弱多數暴政對北美初生民主的傷害?
托克威爾用陪審團制度來觀察美國的政治,陪審團制度透過人民的參與來使人民相信既使人民是處在一個多數的優勢,也不能因此做出不公平的判決,這個想法的關鍵來自於對法學家的景仰,法律賦予多數人絕對的權力,但為了不讓多數人團體瓦解,需要一種大家皆可認同的看法,這種維繫多數而不使之走極端的方法就是創造一個新興的法學家階級,受景仰的法學家將會領導群眾,穩定團體,使被侵害的人數減少,更多數人可以得到保障,「陪審制度,特別是民視陪審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份思維習慣進入所有公民的頭腦。而這種思維習慣,正是人民為使自己自由而要養成的習慣。這種制度教導所有的階級要尊重判決的事實,養成權利觀念。假如他沒有起到這兩個作用,人們對自由的愛好就只能是一種破壞性的激情。」
關鍵字:理性,追求利益,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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