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多數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如何形成?如何造成民主國的什麼深遠戕害?
(A)指的是在民主的社會中多數人運用其權威壓制少數人並排除他們的意見,甚至是思想上的壓迫,長久之後若人民習慣此種統治方式將會形成一種專制,社會和思想上的暴政。
(B)美國的立法機構中,立法成員是由人民直接任命的且任期很短,因此將會大多服從多數人民的導向以及各種臨時動議,參議院以及眾議院也是以此種方式選舉並組成,造成政府許多的權利都集中在立法機構身上,多數人時常提出任何一項政策或動議,幾乎不會受到阻礙。造成少數人的聲音越來越薄弱,甚至有思想排擠的情形發生,更嚴重當少數人對此種情形習以為常時,更助長了多數暴政。
(C)這會造成法律壽命縮短,時常因為某項動議或政策就必須修改,行政與立法之間會有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對社會弊大於利。少數人的思想受到排擠,甚至被多數人控制和壓迫,有時受到多數人不公平的對待卻無法反抗而只能承受,多數人的權威越來越大,少數人的權益越來越小,嚴重時少數可能會訴諸武力革命,造成社會動盪。
2. 按托克威爾(Alex de Tocqueville)的觀察,十九世紀三〇年代的美國如何削弱多數暴政對北美初生民主的傷害?
法學家在平衡和調劑多數暴政對民主所造成的傷害扮演了很重要的腳色,他們有著專業的法律知識,這使他們在社會上成為一種階級,人民會學習或是服從於他們的專業,具體的例子就是「陪審制度」,讓人民參與審判,使法律知識能夠讓人民直接學習以及使用,隨著法官審判的進行,也達到教育人民的目標,增加人民有能夠表達意見言論的機會,隨說這也一種多數人的表現,但也正因為能將「法治」的概念融入一種多數團體之中,對社會上的多數暴政情形可以達到有效的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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