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以無法也不應消除群體生活中的黨爭(faction)?何以共和政體得遏制黨爭對國家的戕害?
無分境地,人民時常在生活中所遭遇的不幸與錯誤的行動歸咎於政府的責任。無論有無偏頗,皆由情感利益塑造成一個強大的反抗精神,即所謂黨爭擺盪的影響。
關於黨政的消除問題,文中分為兩方式解決,但未臻完美:
一、消除自由。雖說自由是黨爭的養分來源之一,但是其來源仍有相當多的變項,並不能移除其中一個來源,即斬釘截鐵宣稱是消除某個主體的理由,此來源並非具有唯一性。
二、給予公民相同主張熱情及利益。或可用集體思維(group
think)來解釋:每個單一的理性判斷者,融入群體便會發生失去判準的非理性,便會用偏離相同中心的思考形塑成個人意見。
這種人性的情感與意見將個別深化成仇恨與衝突;而個人才能的多樣導致財產的佔有程度不一,會造成集團割據,成為利益間強烈的分歧。
我們又不能期盼有貌似長遠廣大的方針得以調配當中的不一致,必定有其眼前利益與數量多寡各方的局限性。故而無法也不應採取消除黨爭的說法,並改採控制層面的方式。
我們又不能期盼有貌似長遠廣大的方針得以調配當中的不一致,必定有其眼前利益與數量多寡各方的局限性。故而無法也不應採取消除黨爭的說法,並改採控制層面的方式。
在道德或宗教都不能適當控制此種黨爭的作用下,民主政體多數公民的結合會使得弱小以及不受喜愛的動機遭到犧牲。相形之共和政體,發揮了國家黨爭的抑制作用。共和政體依據其大小決定代表人的數量:小則避免結黨徇私擴大到一定充足的數量、大則避免混亂加以限制;且共和政體較民主政體的國土控制範圍來得大。
這樣條件的大共和國又比小共和國的代表公民多,因此選民的選擇自由,較能集中符合公益的人選;再者,若將民主政府與小共和政府視會同一類的小型社會,黨派與利益團體容易以多數小範圍的集結,力壓侵犯他人的意願與權利,但在大共和政府會因為可容納更多的集體,侵犯的意願會隨著團體的力量下降,難以突出;僅侷限一隅、無法滲透整個共和體制下的每個公民,甚或是因不信任而遭到削弱。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可說是遏制及擴散黨爭對整個國家的戕害。
2.政府權力何以必須劃分成不同部門?就滿足人民福祉而言,權力分立會比權力集中來得有效?
由於憲法規定無論再完善或是更簡要直達核心,皆是表面典則式的規範,無法深入補足缺陷處、制止狂熱分裂;因而必須從本質上設計出一套讓各部門守本分及相互制衡的內部結構,而這一切的權力泉源來自於人民的託付。
但是政府權力之所以被認為有分化的必要,是因為經驗的累積產生的預防措施,目的是為避免權利被篡奪、獨攬;考量到地域的廣大且政府要有效管理被統治者,最終又必須回歸控制政府自己本身──相互制衡的各部門個別內部或是彼此之間有其削弱重疊範圍的性質,抵制的法定必要手段及野心的對抗是被設計在內的。這和人的利益相連繫,讓私人利益轉化保護眾人權利的概念,故可稱是套嚴密思考的互動系統。
以本文共和政體的概念比較論述,不同階級間的公民的利益不一致的問題獲得解決,但一般的民主政體或是獨裁君主無法確切保障少數公民發聲的權利。況且平民政府的贊助者僅關注弊端不側重整個政府的未來發展,因總是會被多數控制之下的議題設定及被混亂的不合理見解控制,但是在聯邦體制中的邦聯和州因為部門的穩定與獨立加強,削弱了每個階級的個別利益保證,不僅是保護了弱者,甚至保障了強者成為一個更強的鞏固體。
聯邦混合的修正作為,能進而將原本實踐的版圖擴大,是權力集中無法企及的彈性──稍稍變動將會導致外在的不均衡──因為並非從體制本質改善,難免有治絲益棼之虞。而無論在各種政體中皆存在的黨爭,將造成紊亂,對於創造整體人民福祉而言,是任何人也不願樂見之事。就人民的需求以及對社會傳聲的期待而以此立足,權力分立較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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