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社會契約論》第六章提到:「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們團结起来,才是他們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来攻艱克難,群策群力。」而我們要如何使用這個集體力量來實現共同利益,卻又不傷及自己的利益。我認為此方法就是交出自己的權利自由,共同設立一個契約,而這個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人們始終聽從自己的意志,不論他是好是壞。當然交出自己的權利自由,可能會造成自己的不利,但相反的大家有個共同的約定,契約上寫什麼就是什麼,我們會怕別人傷害自己,別人也會怕我們傷害他們,而契約裡的每個條件必須被每個人所認同,只有每個人完全投入,大家才會是平等的,只要有一人不遵守,都有可能對他人造成負擔,有的人負擔重,有的人負擔輕,社會也因此不平等了,所以締結社會契約,不單靠自己遵守,也要靠眾人集體維護。
(2)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當眾人全心投入群體,在這群體裡,大家是平等的,或許脫離此群體,種種的負擔接踵而至,即使生理上大家還是平等的,但在心理上,種種心理壓力,也就造成了不平等。在這契約集體裡,每個人奉獻自己所得到的回報可能會比在外得到的多,當財產增加時,我們會擔憂財產被掠奪,但身處在契約共同體中,生命、財產受到保護,使我們有安全感,也就能安穩的過生活,進而營造幸福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