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盧梭 社會契約論 (02114259)

1.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在第一卷第六章中提到: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不傷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由一群人的合作來實現集體力量。由此可以得知締結社會契約論會使個體和全體緊密結合,卻同時能獲得自由並聽從自己。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的原因是來自於「權利」。當我們保留權利時會造成特立獨行,便無法受到任何權威的拘束,社會會因此解體形成暴政。自我更新建立在對團體的絕對奉獻與無私,於是大家才能在平等的基礎下共同存在著,然後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但是社會契約也有造成個人權利釋放程度不同的問題,沒有一個實質既定的標準顯示貢獻多寡,難免引起共同體中的其他人之疑慮。

2.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從第一卷第八章可看見從自由國度到公民國度會影響人本身,產生道德、責任和權利的貢獻。人類幸福建立在個人奉獻毫無保留,於是達到最完美的集體,每一個成員都不會過度要求,也就是在第六章提及的:「每個個體對其他加盟個體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因此,他所付出的,為他投身於社會的回饋所彌補,加上更強的保全自身能力。」當人們感受到平等的存在,自然而然也就能維持國度的和諧,對於共同體的認同加深,因此達到和平及幸福。

2 則留言:

  1. 第二問中最末您提到「當人們感受到平等的存在,自然而然也就能維持國度的和諧,對於共同體的認同加深,因此達到和平及幸福。」
    在您看來,「平等」為眾人締結社會契約並達致幸福生活的關鍵元素?若不平等,便無從締結社會契約?平等、社會契約以及幸福生活的關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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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等指的是每個人在共同體中付出的一樣多,得到的回饋也是同等,因此達到幸福生活。也就是第六章提及的:「奉獻既然毫無保留,這樣的集體就是最完美的。」相對而言,不平等會使個體人類對於個人付出產生質疑,得到不等值的回應,最後演變成維護自身利益而不願奉獻給共同體,如第一題提及的社會會因此解體形成暴政。社會契約的約定促使個人在平等的前提條件下貢獻自己的利益,因個人無私奉獻進而達成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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