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根據洛克在《政府論》中對於自然狀態的論述中提到:「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權利,並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許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洛克所認為的自然狀態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之上;而根據霍布斯在《利維坦》當中所提及的戰爭狀態:「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下。」霍布斯所認為的戰爭狀態是猜疑以及侵犯。因此,自然狀態與戰爭狀態最大的差別在於「人性」,洛克的自然狀態定義是美好的、和善的;而霍布斯的戰爭狀態卻強調人性的惡,在戰爭狀態下,人們會將門閂起來、箱子鎖起來,種種行為是出自於天性,而這天性來自於對人性的恐懼以及懷疑。
●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眾人選擇放棄自身在自然狀態下享有的生命、財產以及自由的權力,而將此權交付於社會,締結契約的目的在於透過組成一個公民社會,在多數人的意志之下制定法律,而法律是使人民能夠和平、安全的享受自身所擁有的生命、財產和自由權。倘若人們仍處於自然狀態下,彼此將會根據自身所訂定的自然法對侵害者施行懲罰,然而這將會形成弔詭的局面,侵害者及被侵害者兩者雙方無法定義出對錯,各自都堅持自身是基於為防護自身權力,根據第七章當中一段:「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會是,在這個社會中,每一個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會所建立的法律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因此法律的重要性成為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所需求的,而社會是相對於自然狀態下,人民所期望的安定狀態,有法律、裁決者、代議者及代政者,既使喪失許多在自然法下的權力,在人民所選出的一人或多人形成的政府,而權力不高過人民自身處在社會的權力前提之下,安穩的生活是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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