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1.
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在締結社會契約後,有個權衡的機制,附加在我們身上的義務會遏止衝動的行為,我們擁有的權利雖然限制我們的作為,可是也打消了貪求的念頭。在締結社會契約的同時,我們勢必將會失去一些身為自然人就永遠的權利,但我們會重新拾得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個體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透過加盟成集體來抵抗外侮。
舉例來說,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可以透過加入大公會來集結所有的力量。前提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公會的規定,以達到最大效率。公會匯集所有力量於一體,它於是可以在社會上立足。但是身為公會成員,勢必要聽從公會的安排與規劃,原本身為自然人的發言權和自由權變不復存在。
2.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社會契約論中有一段話:“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是透過集結成體就能擁有最大的力量。每個人都將力量無私的奉獻給群體,讓群體來達到力量的最大效率化。
引用第一題的例子,我們之所以組成公會,是想要集結大家的力量有制度的行使權利並謀求最大的效益。也就是說,集結成一體的出發點也是於此,當然也可以一個人,只是一個人的力量太過渺小。雖然集結成體之後會壓縮原本身為自然人的權利,可是人民也因此獲得更多,所以造就共同體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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