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在自然狀態中,人類不論出生情況如何都是平等自由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在通常的自然狀態下,人類享有判斷自己的權利必加以維護的自由,個人就是裁判者、執行人。
在戰爭狀態中,人們是處在恐懼的狀態之下的,並不像自然狀態中人們擁有天真樂趣的自由,而且在自然狀態下人是可以理性判斷的,處在戰爭狀態中的人們不會去分辨是非善惡和公不公正的問題,他們會因懷疑就主動攻擊別人。
(2).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在自然狀態中享有的權利,是很不穩定的,有不斷受別人侵犯的威脅。洛克提到在自然狀態中,有著許多的缺陷。一、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規定、眾所皆知的法律作為是非判斷的共同尺度。二、缺少一位公正的裁判者。三、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每個人對於事物都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必定會有糾紛,當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或是發生爭執時,這時有一個明確的權威,可以透過申訴來救濟和解決的話,個人基於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以及他的自由和財產,就會放棄自己在自然狀態的權力並同意建立一個由一個政府統轄的國家。當脫離自然狀態後,就必須承擔使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每一個成員負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和取決於大多數的新的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