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自然狀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與平等狀態,它有以下特徵:
一、平等性
人們創世主的創造物,都是創世主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務,所以人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所以沒有從屬關係,任何人也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二、自然法的約束力
自然狀態由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規範,而自然法,就是理性。自然法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誰破壞或違背了自然法,就是對全人類和平與安全的侵犯。又因為,人人都享有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所以人民有權處置違法者。
自然法和世界上有關人類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樣,如果沒有人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那麼自然法就毫無用處了。而依據平等原則,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所以自然法就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
但每個人處置罪犯時,不應按照感情衝動或放縱不羈的意志,而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處,儘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因為這是我們合法傷害一個人的動機與前提。
受到任何損害的人,除與別人共同享有的處罰權之外,還享有要犯罪人賠償損失的特殊權利。
三、自由性
不違背自然法的任何行為都是自由的。
戰爭狀態
一個人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通過強力迫使對方接受不利於自身的自由權利的處境,也就是使他成為奴隸,此二人就處於戰爭狀態。
自然狀態有可能演變為戰爭狀態,只有出現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訴請的具有權威的裁判者,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產生處理過去傷害和防止將來危害的救濟辦法,使雙方都同樣地受法律的公正的支配,戰爭狀態才會結束。
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平等自由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是不穩定的,所以為了避免出現戰爭狀態,盡可能無限趨近地保障在原有自然狀態下人民的平等與自由,眾人選擇了締結契約,組成社會並脫離自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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