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自然狀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與平等狀態,它有以下特徵:

一、平等性
人們創世主的創造物,都是創世主的僕人,奉他的命令來到這個世界,從事於他的事務,所以人們都是平等和獨立的,所以沒有從屬關係,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二、自然法的約束力
自然狀態一種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規範,而自然法,就是理性。自然法是上帝為人類的相互安全所設置的人類行為的尺度,誰破壞或違背了自然法,就是對全人類和平與安全的侵犯。又因為,人人享有保障一般人類的權利,所以人民有權處置違法者。
自然法和世界上有關人類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樣,如果沒有人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那麼自然法就毫無用處了。而依據平等原則,如果有人在自然狀態中可以懲罰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惡,那麼人人就都可以這樣做。所以自然法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使每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
但每個人處置罪犯時,不應按照感情衝動或放縱不羈的意志,而只能根據冷靜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對他施以懲處,儘量起到糾正和禁止的作用,因為這是我們合法傷害一個人的動機與前提。
受到任何損害的人,除與別人共同享有的處罰權之外,還享有要犯罪人賠償損失的特殊權利。

三、自由性
不違背自然法的任何行為都是自由的。

戰爭狀態
一個人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通過強力迫使對方接受不利於自身的自由權利的處境,也就是使成為奴隸,此二人就處於戰爭狀態。
自然狀態有可能演變為戰爭狀態,只有出現明文法和可以向其訴請的具有權威的裁判者基於權利以強力加諸別人,產生處理過去傷害和防止將來危害的救濟辦法,使雙方都同樣地受法律的公正的支配,戰爭狀態才會結束。
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的平等自由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是不穩定的,所以為了避免出現戰爭狀態,盡可能無限趨近地保障在原有自然狀態下人民的平等與自由,眾人選擇了締結契約,組成社會脫離自然狀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