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政府論次篇》問題之答覆(02114249)

1.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簡單分類,若用善與惡的性質區分,自然狀態下的個體是屬善的,而戰爭狀態下的個體是屬惡的。所謂戰爭狀態,個體為求自我保護,產生對於個體與個體間的不信任感,總是設想對方會因利益爭奪而侵害自己,屬消極且偏向性惡的看法,使人長期處於恐懼中。而自然狀態,強調不宜單獨生活,在理性需求下,個體與個體間會產生互動,而這互動間接引導出無形契約的雛形,也由於人類擁有理智與語言,有別於動物的野蠻,更能完美展現個體間的自然約束,由一個自然法去形成約定成屬的規範,運作的過程與其行為是溫馴和平的,屬積極且偏向性善的看法。雖然兩者間並無好壞之分,但各有各的存在價值:戰爭狀態,可藉由威脅人性的作法,迫使個體交出自然權利以求保障;而自然狀態,卻是藉由相信各地理性作法,將人性層次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境界,例如主權的分配與法律的制定,都是基於理性思考所導出成品。因此,雖戰爭狀態不等於自然狀態,但若此兩狀態下的結合能引導出更完美的社會契約出現,不是更完美嗎?

2.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很明顯的,不論哪種社會契約,其目的都是為獲得保障而締約的。但在《政府論》中的社會契約,強調政府主權的展現,其法律規範的制定,是卷中一再強調的,交出個人權利,換取主治者權力的展現,保障其下的人民個體。而卷中也一再強調父權的展現,的確,若給一個政府行使權力,必定要強而有力,就如同一家之主父親的角色一般,但如何防止其父權(即主治權)的擴大呢?還是回到法律及規範上了,因此,當簽訂契約的同時,相關權力(利)的確定也要同時確認。是以,當社會底下人民有任何損害的情形發生,上層必定有個機關或主治者提個一個可以申訴的窗口,求取大數的福利。因此締結契約目的不但是保障個體利益,也是防止一個強而有力的維持平衡機構的崩解,避免重回自然狀態下的無奈。              

關鍵詞:自然狀態下的和平、契約之政府                           

2 則留言:

  1. 一、本篇作業第一段最末提到「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完美結合」,如何將兩者結合?兩者結合何以促使社會契約產生?
    二、於第二問中您主張:眾人締結社會契約的目的是避免重回自然狀態。若自然狀態無所謂好壞(如您第一題所述),為何眾人極力避免重返自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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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學姐的提醒指點,以下是我對此篇作業做出的補充與說明:

    1.我個人實認為,其實,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是一提兩面的觀念,也是個併存的關係,畢竟前者的理念是偏向善面的解讀,後者則是以惡面去延伸解釋,因此,再一個正常的狀態,一定有善有惡、有是有非、有高有低、有優有劣、有缺有滿…。但基於學者各自的探討角度不同,因此理論也是南轅北轍之分。但若這些狀態,真實存在,我相信,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表徵是必須且必定同時存在。是以,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不會只是因為害怕恐懼(戰爭狀態)而被迫簽訂,也不會因為使是純粹的取得基本追求權利的保障(自然狀態)而簽訂,而此關係的推測,可能會使社會契約的成立更具說服力。

    2.用最簡單的解釋,就是使自我個體能有個明確且切實的保障,雖然是被限制的自由,但自由卻自由得有權利責任明確,再者,當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無法跟訂立社會契約後的集合權利相比,相較下,較有規模、更有效率、更強大。當人們一旦習慣了社會契約下的權利保障,自然而然就不會想回到自然狀態下無頭無緒的獨立狀況,反而更嚮往有章法規律的狀態,因此,雖然自然狀態下沒有使個體太大的衝擊,經過社會契約的社會化人民,會試著保持契約狀態下之現況,以追求生活心理與政治上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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