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答《政府論次篇》提問(02114245)(已更新)


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洛克的自然狀態和霍布斯的戰爭狀態,都提到在自然的狀況下每個人是自由、平等的,並且擁有可以選擇保全自己方式的自然權力,但兩者並不相等。霍布斯的戰爭狀態,認為每一人對每一個人是敵對的,他們互相猜忌,對於隨時會死於暴力感到恐懼;洛克的自然狀態,認為人們能夠按照自然的法則去追求理想,不會有暴力,是安寧平靜的,但這種自然狀態依然有缺陷,後來洛克和霍布斯也都提到交出自然權力,以離開這些不良的情況,洛克認為人們締結契約,交出的僅僅是自然權力的一部分,即裁判權,其餘幾項自然權力,生命、自由、財產等,仍然由個人保留,它們是不可轉讓的,而人們可以在這些其餘的權力不受保障時收回權力,霍布斯則認為人們通過契約,把自己所有的權力都交了出去,在訂定契約後,權力就無法再收回。
 
2.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在自然狀態中的個人有兩種權力,第一種是可以保有自己的所有物(生命、財產、自由)不受他人侵害,第二種是可以對一切人的犯罪行為加以裁判和處罰,這些權力雖然自由、平等,卻是不穩定的,而且自然狀態也存在著許多缺陷:1.缺少明確規定、眾所皆知的法律來作為裁判是非和糾紛的共同尺度2.缺少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權力支持正確的判決,為了使財產得到保障,以及彌補這些缺陷,眾人締結契約,放棄了在自然狀態中的兩種權力,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財產也從共同狀態轉變為私有狀態,還會產生一套共同的標準保護自身財產與懲罰侵權行為。
 
 
 

1 則留言:

  1. 寫作業絕不等於貼答案,更不是填充題。寫作業不只靠手敲鍵盤輸入或剪貼,也不該只靠眼睛找段落當填充題正解,還要想想為什麼。例如,如果自然狀態是理性的,眾人何須離開?什麼是理性?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會不會是洛克用來挑戰霍布斯,而在洛克看來,霍布斯錯在哪裡?這項挑戰的目的?為什麼締結契約可以產出哪些好處?
    此外,這篇作業就提問二的回答完全錯置重點,題目問「目的」,但所答的卻是「緣由」。
    請重寫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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