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如《社會契約論》第六章中所說,社會契約存在的目的為”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已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人類在互相締結社會契約後即形成一個整體,人們會期待這個集體可以保護牠們的生命財產。
個人所擁有的財產將不再需要以武力去保衛,轉而以所有人的權利集合而成的個體去裁決人與人之間的爭議,而此種集體產生的先決條件為參與契約的每一個個體讓出自身一部分的權利,這種讓出並非純粹性的將權利奉獻給社會,而是以付出的權利去換取更強的保護自身的能力。
在這樣的契約下,社會出現人與人共同分擔責任的情況,一種”他人的負擔就是自己的負擔”,如此一來,增加他人的負擔將無法為自身帶來利益,相對的也不會有人去增加整個社會的負擔,這是一種自力難以完成的自我更新,因為人都是理性自利的,若增加社會負擔能為自身帶來利益,我們將無法避免為了獲得利益而增加社會的負擔。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社會契約造就出的共同體對於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因為社會契約集中了每個參與者的權利,使人們脫離自然狀態中以武力去爭取權利的情狀,如《社會契約論》第八章中所提到”正義代替了直覺,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欲”。
明顯可以看出若人們以社會契約造就出一個共同體,雖然犧牲了些許的權利,但我們受到的回饋卻遠遠超出我們所付出的,這些影響對於整體社會是有利的,因此我認為社會契約對於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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