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關於《政治論次篇》的提問(02114246)

一、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人人皆不具理性,渴望能夠奪取他人的一切,因此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充滿猜疑,有著強烈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的意圖,自然狀態是指每一個人都享有完全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沒有任何的限制,彼此間常會發生衝突,甚至以不擇手段的方式保護自己不受他人侵害。我認為人民一開始是處於自然狀態下,得以享有自由權,但是人民往往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如此惡性循環之下,人民會失去判斷是非對錯的理性,而存在著強烈侵犯他人自然權利的意圖,渴望奪取他人的一切,如此一來,人民便進入了戰爭狀態,時時處於緊張的情緒中。因此我認為戰爭狀態是由自然狀態發展而來。

二、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在自然狀態下,世界上的所有人皆享有完全的自由權,當人民為了捍衛自己的權利時,可能以不擇手段的方式達成自己的目的,在此狀態底下,每個人的自由權沒有受到任何的界限,因此很容易與他人的自由有所牴觸,在沒有任何規範下,人民間因為一個小牴觸引發的衝突可能會愈演愈烈。由上可得知,所有人民享有自由權與排除自己免於受他人侵犯的權力,但是在完全不受控制下,人民享有的權利與權力是不穩定的,彼此可能互相侵害,無法擁有和平的生活。
如果在每一個人都同意下建立一個政府統轄的國家時,人民就失去了那項自己讓渡出去的自然權利由國家代替全體人民為之,人民便不再能夠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為所欲為。由於此成立國家的契約是每個天生自由的成員都同意的,因此所有人民必須完全服從國家的作為,避免人們為了一己之利而擾亂社會的秩序,而當人民面對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由國家以統一的法律來處理,可以使人與人間的爭執減少,進而造就了一個有秩序的國家,在此國家內人民得以享受那些未讓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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