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a 洛克對於戰爭狀態的解釋基本上與霍布斯無異,皆是指在沒有權威、一個公正或第三方的裁定者時,人類就只能像野獸般互相爭鬥、防範,無法過著安定的生活,也無法確保自己財產的持有。但是洛克並不將戰爭狀態視為是人類的自然狀態,霍布斯的假設為全人類都會處在這種狀態中,但是洛克對於人性較有信心,他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的常態是保護自我,而不隨意去侵害他人,如果有少數暴戾之徒,或是強盜竊匪破壞了此一「自然法*」,則因為其他權威或法規無法即時保護(或者無權威),因此兩方就暫時陷入戰爭狀態(且只在這法規無法反應處理的短暫時間產生),必須透過最原始的方式互相爭鬥。
*1自然法與自然狀態:洛克所說的「自然法」近似於東方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是希臘的「己所欲,施於人。」,在《政府論次講》的第一章自然狀態裡他引述英國神學家胡克爾(Richard Hooker,1553-1660)的話:
「相同的自然動機使人們知道有愛人和愛己的同樣的責任;因為,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須使用同一的尺度,如果我想得到好處,甚至想從每個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麼多,則除非我設法滿足無疑地也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樣的要求,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滿足呢?如果給人們以與此種要求相反的東西,一定會在各方面使他們不快,如同我在這情況下也會不快一般。所以如果我為害他人,我只有期待懲罰,因為並無理由要別人對我比我對他們表現更多的愛心。因此,如果我要求本性與我相同的人們儘量愛我,我便負有一種自然的義務對他們充分地具有相同的愛心。從我們和與我們相同的他們之間的平等關係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導生活的規則和教義。(《宗教政治》,第一卷)」
b 洛克的論述參雜了許多神學概念,例如他認同人的生命來自於上帝,因此不能由人任意相互剝奪(我想如果他生活在現代,可能會反對墮胎吧)。他與霍布斯最大的差異,就在於洛克認為人類遵循著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自然法」,這點和主張「戰爭狀態=自然狀態」的霍布斯極為不同,霍布斯組成政府的理由是提昇戰爭狀態的等級,從「人與人」進步到「國與國」之間,在國家的庇護下人民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保障。
c 洛克的政府則是為了「維護自然法」而存在的,而且雖然「人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利。」(第二章 段落8),但是又因為人類的情感用事,因此無法給予違反自然法的罪犯一個最適宜的逞罰,所以政府就產生了,在我看來,這個政府形同於「人類群體的執行者」,同章節段13寫到:「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錯誤的裁判,他就要對其餘的人類負責。」
d 在這部份看來,洛克與盧梭的政府功能有些類似,在下題回答我將比較三者的差異。
e 於是國家產生了,為了守護人們和平的自然狀態,並在發生爭端時象徵自然法的執行者給予違法者足以反省改過的公正懲罰。如果將洛克的理論與現代憲政國家結合來看,憲法就好像具體化、法源化的自然法,政府的職責非常簡單,就是去維護這些自然法的運作、監督人民的遵守,因而,倘若這個政府無法維護自然法的話,人民自然有權利去推翻他。
-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Of Social Contract):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a 盧梭的學說是三者(霍布斯、洛克、盧梭)中最難理解的,他首先提到「人生而自由,然而他自此處處背負著鎖鏈。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但是他只是比他人更為不自由的奴隸。」(第一冊第一章)這其實就是盧梭最主要想要探討的問題:奴役。他認為戰爭只能發生在國與國之間,「人原是彼此獨立的,相互的關係還不能穩定到出現和平狀態或戰爭狀態,他們不會是相互的敵人。是事物之間的關係」(第一冊第四章),因此在第一冊的論述裡,盧梭所要談的不是「戰爭狀態」,而是如何將人類從各層面的奴役解放出來。
b 他首先提到暴力不會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因為以暴治暴只會使得這種關係無限循環下去,而不能讓人民幸福、和平,因而我們需要一套規範讓我們遵守。那麼所謂自我更新是什麼?在我看來,盧梭指的是精神層面的自我更新,因為在無規範、無放棄權利擔負責任的自然狀態下,人們只是「欲望的奴隸」,沉溺於互相爭鬥、貪婪……沒有其他事情可以移轉、或使我們更脫離野性。
c 關於放棄權利以獲得幸福這方面,盧梭與霍布斯的想法是相近的,不若洛克的「自然法」,人們必須生活在規範之中才可以獲得更高層次的喜樂:
「從自由人國度過渡到公民國家,人本身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而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欲,人,此前僅僅考慮個人私利,他必須開始思考行為的因果,開始不得不按照嶄新的原則行事。在這個國度中,雖然他失去了自然賦予的一些權利,他收到的回饋遠超出了他的付出:他的潛能得以開發,他的思維得以擴展,他的感情變的高尚,他的靈魂也得到昇華。只要這一新生的環境不受到破壞使他生活更加困苦,人必然會接受這一公民社會而永遠走出他的自然國度,從此他成為智慧的人,而不再是愚昧的動物。」(第一冊第八章 段一)
d 接著盧梭又拋出第二個難題,也就是公意(General will)。
「『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繫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這就是社會契約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第一冊第六章 段三)
e 公共意志就是上述所說,人民因放棄自己權利,而能獲得更多的受格。公意的概念我也並不非常理解,公意必須與個人的意志同步,因此與公意訂約就等同於和我們自己訂約。為了解釋這個矛盾衝突,我這樣解釋:我們必須放棄「舊我」,去迎接一個公意所賦予的「新我」,就是一個有道德、高尚的人。而與公意同步的是「新我」,與公意衝突的則是「舊我」,因為那是天賦狀態下的私利我。
f 這個模式的運作有點形似共產主義或專制主義,因為盧梭認為這個主權所帶給人民的一定比他們放棄的多,且不容許任何人違背,否則公意便無法完全建立。就好像共產制度中,如果有人故意少做事,則人人平等的概念就被破壞,因此如果有人還想保持私利的「舊我」,那麼國家就可以強制他放棄天賦的權利,進入到公意的「新我」,此是盧梭所講的無法透過個人達成的自我更新。
g 至於人們如何有幸福的生活?上面已經將精神層面的幸福解釋完(雖然實證主義並不認為這樣烏托邦式的公意存在),然國家還能帶來財產的保障,盧梭的講法是這樣的:
「有趣的是,當個人把他的財產貢獻給社會時,後者沒有剝奪其財產,相反賦予他合法的所有權,從而把強取豪奪轉變成了真正的權利,把佔有權轉變成了所有權。這樣,他被看作是公產的監護者,他的權利也為其他國人所尊重,面對外國力量,他受到國人一致的保護。因此,這種財產的轉移,不僅對公眾有利,而且更對個人有利,也就是說,個人拿回了他所奉獻的一切。」(第一冊第九章 段六)
h 由於沒有人天生擁有土地、糧食,因此在無主權統治狀態,人人都是強盜,即便是洛克所說「透過勞動來取得財產」,但如果沒有法律的承認,那麼財產仍然處在爭奪當中,沒有人可以說是自己的,因此原本是「自然資源」的財產,在國家的建立中,也「名義上」的回到個人手中。
- 總結一下三人對於政府(主權者)的看法。
- 霍布斯:人是鬥爭的動物,自然狀態中互相爭鬥、猜疑,因此需要國家這個「利維坦」來代行戰爭的事務,以取得內部的安寧。人民可說是被利維坦奴役的,沒有自己的權利,唯有國家無法保障生命安全、形同戰爭狀態時,國家和人民的關係才會解除。(補)霍布斯的利維坦是活上帝,因此他只對上天負責,而不對人民有任何責任,除了保障安全秩序之外。
- 洛克:人天生遵循著自然法,和樂的過生活,但是因為某些人違反自然法,為了避免情緒化的裁決,以及個人要維護自然法的麻煩,於是國家被建立起來代理這項事務,如果政府違反了人類天賦的權利(遵循自然法),則政府可被推翻。(補)在洛克的理論裡,主權者重新需要對人民負責,而非霍布斯的上天。
- 盧梭:人類雖然生而平等自由,但又因為彼此間沒有誰比較高等,而產生共同生活的困難,且如果人不放棄自己天賦有的權利,則只能像野獸般生活著,因此政府給予我們精神上的提昇,以及財產的確保。
關鍵字:天賦人權、奴隸、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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