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我更新。而這自我更新是難以自力進行及完成的。從中造就出一個對人類幸福不可或缺的共同體。
人不可能主動交出自己的自由,然而這卻又是必然的,透過這樣的過程,人首先因為締結共同契約而產生改變,再因個人的更新進而影響國家。
「從自由人國度過渡到公民國家,人本身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而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貪欲、人,此前僅僅考慮個人私利,他必須開始思考行為的因果,開始不得不按照嶄新的原則行事。」 這裡點出人類在個體狀態以及眾人成為共同體的重大差別。我覺得這是國家或公眾決策的存在意義。
進而,這個共同體又是如何對人類造就不可或缺的幸福──「進一步,此等奉獻既然毫無保留,這樣的集體就是最完美的。」「當最後所有人都開始拿回了他的權力凡事都憑自己的判斷,人們就回復到了自然國第,社會必然地變得如非解體,就成暴政。」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 再者,「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們團結起來,才是他們保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合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
總結而言,我們使每個成員受到些微權威的約束(集體),在這情況下人「不得不」進行更新,而這更新又恰好是必然的,如此的結果(人變成公民;更新與集體)就是最完美的狀態。而這幸福乃是因我們從中獲得了「真正的自由」。(「對自己制定的法律跟服從才是真正的自由。」)
關鍵字:公民、權威、整體、自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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