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關於《社會契約論之提問》(02114246)

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由於個人力量是有限的,為了要保全自己,只能與所有人團結起來,彼此間約定好將自己的權利交給某個集合體,例如:國家,在國家的這個集體裡,我們是全新的一個人,一個不再擁有已經交給國家的那些自然權利而完全服從於國家的人,這樣每個人才會完全的平等。如果只有部分的人願意交出自己的權利,進而形成一個社會或國家,因為並非是在全體人民皆同意交出自然權利,在此情況下,那些人得以主張自己並未同意,而以自己的自然權利侵犯全新的他人,我認為這的社會隨時都會垮臺。因此我認為締結社會契約必須是在全體人民都同意的基礎下才得以繼續發展,只有少數人所締結的契約意義並不大,可能那些已交出權利的人選擇取消契約收回自然權利而再度回到自然狀態中。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在人們將自然權利交出,造就出一個共同體--國家時,雖然失去那些權利但也保全了個人的財產權,當人們賴以維生的財產受到國家的保障時,不需再擔心會受到他人的侵害,人民因而得以安居樂業,成為自己的主人而不再受制於他人。我認為這個共同體可以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財產,在擁有基本的生存條件下,才能夠逐漸往更高的層次發展,進而得以追尋自己心目中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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