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政府論次篇之回覆(02114201)


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自然狀態指的是人生來享有完全自由的權利,並與世界上任何人或許多人相等,不受限制地享受自然法帶來的一切權利與利益,在此種定義下我們可以明顯知道,自然狀態下並非沒有任何的規範限制。

自然狀態是指一種人人遵從自然存在的法則理性生活的狀態,人在於財產受到他們侵犯時,有權依照自然法去對於爭議做出裁判,換而言之,自然狀態是一種基於存在其中的人皆相信自然法而存在的狀態,一種人與人之間基於一定信任基礎上才會產生的狀態。

反觀戰爭狀態,人與人之間不存在最基礎的信任,有的只是猜疑,並因為利益、安全、名譽等原因互相爭鬥,以暴制暴在戰爭狀態中是處處可見的,因為這種狀態下不存在一種可以被爭執雙方均信任的規則,也沒有任何客觀值得相信的個體可以做出值得信任的決斷。

由此可以明顯看出,自然狀態是一種人與人基於最基本的互信並遵循自然法的狀態,與戰爭狀態下沒有任何規則存在有明顯的不同,因此我認為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我認為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為保障自身的財產,並建立一個權威為社會中產生的爭議作出可以被眾人信服的判決。

人皆為理性自利的,若在完全的自然狀態下,人人皆為平等並享有自然法所賦予的權利時,大部分的人將會基於自利的動機不遵守所謂的道德規範,因為他們可以預期到不遵守道德規範對於自身是有利的,而爭議也因此產生。
在自然狀態下,社會並沒有一個標準的法律,眾人僅是遵從自然法的規則行事,也沒有具有公信力的判決者,因此根據自然法所做出的決斷必然缺少權威的支持,無法使人民相信判決是正確的。

因此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交出自身被自然法所賦予的一部分權利,從而締結契約來保障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並期望能出現一個能解決上述缺點的個體,同時保障社會不被侵略,以期達到權利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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