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Of Social
Contract):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八章:「公民國家從自由人國度過渡到公民國家,人本身也產生了明顯的變化,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而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欲。」當個人與社會締結契約時便脫離自由人的身分轉變成為公民,意識到其公民身分的責任與義務,對於社會的正義有所評斷,明白自身所作所為應遵守社會規範,而這是個人身為一個自由人所無法達成的。一個自由人毋須遵守法律,憑藉其先天的能力或優勢以暴力奪取所想要的一切,沒有正義或道德觀念,僅以個人私慾與純粹的衝動作為行事準則--這是身為自然人的自由;公民必須遵守社會規範,因為這不只是社會訂定的,其本身亦參與其中,一旦與社會締結契約便表示同意自己與其他公民所訂定的規範--這是身為公民的自由。一個自然人不會無故產生正義感與道德,更沒有所謂的法律去約束自身的行為,這是只有締結社會契約的公民才能完成的自我更新。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與社會訂定契約,個體放棄了原有的天然權利與自由,選擇把權利奉獻給整個社會,每個人對於此共同體的奉獻亦是對其自身的奉獻,而增加他人負擔亦是增加自身的負擔,意即:保障社會亦是保障自己,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相關,所以人人都將全心投入社會,沒有人會做出傷害社會的事情,人人都為彼此謀求最大福利,《社會契約論》第一冊第六章:「此等奉獻既然毫無保留,這樣的集體就是最完美的。」此外,共同體中人們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再以個人意志行事,雖受到社會規範的約束但是整體的自由並不對個人的自由有所損害,生活在此共同體之中將比身處於自然狀態之中更自由、更愉悅,所以此一共同體對於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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