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1.為甚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在洛克《政府論》下篇第二三章,有談到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內容,就其描述來看,我認為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是同時並行存在的,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是平等、擁有相同權利、地位的,在此狀態下,人們會基於德性(誠實和守信)與他人簽訂協議與合約,來達成雙方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並非全部個體都是持有德性想法,當有一人想將其權力凌駕於他人之上,進而有剝取他人生命權利情況時,便會產生戰爭狀態,在戰爭狀態下,任何人都有合法的權利對產生戰爭狀態者制裁,所以我們可由此得到一個結論;
自然狀態下,人民依照理性、德性與他人維繫社會運作,雖然會有利益衝突,但自然狀態下的人民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的過程來解決,藉由此審判制度來維持自然狀態。
戰爭狀態下,人民依照理性、德性與他人維繫社會運作,但,會有少數部分的人民過度追求自我利益,不基於權利而強力作用於他人,在此情況下,受害者有權利行使制裁及損害賠償,直到受害者達到損害平衡,戰爭狀態便會消失。
2.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在洛克談自然與戰爭狀態的敘述中有提及,不論是自然狀態或是戰爭狀態都需要一個「共同尊長」來解決人們提出法律訴訟,因為人們是無法自行去決定法律的判決,在《論自然狀態》有講到,人是自私的,是不會公允的在自己不利的情況下判出公正的決定,所以需要一個大家都可以認可的「共同尊長」來做出裁決,然而洛克也有提到,這個「共同尊長」不會是專制君主,因為君主也是人,相同的,便會產生自私的心態,所以判決出來的決定也是不公正的,那麼究竟「共同尊長」是誰? 我個人認為就是「法治」,而這個法治是由群體人民所締結契約產生的,當人民在社會狀態下,多數人同意並簽訂契約時,自然狀態便會中止,因為每個人的權利將會改變,無法擁有絕對權力行使(財產權依舊受到保障),但只有在達成集體認同的情況下,自然狀態才能夠避免利益糾紛產生的危機,戰爭狀態才能夠得到適當的解決,所以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在於,達成集體意識,訂立出集體道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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