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了解,在洛克的《政府論次篇》中對於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定義及描述。
根據本文,自然狀態乃為人人皆擁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力,即人人不受任何外在條件的限縮,皆得以捍衛己身之生命財產的權利。但是在這樣一個眾人皆可以宣稱眼前之物為自己的所有物的情況下,勢必會造成利益上的衝突,因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個體的權力大小相等,沒有一個個體能有決定性的力量做出結果。況且人為具有理性和私心的生物,倘若自身便為衝突的仲裁者,勢必會因一己之私而作出偏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此時便需要一個具有較大權力、較高位階、集結大多數人之共同價值的人、團體亦或是法律來加以仲裁、做出利益分配。
戰爭狀態的情況與自然狀態類似,仍是處於一個利益衝突,且沒有共同的裁決者的狀況。但是略有不同的是,自然狀態下的人們面對這樣的利益分配衝突時,會基於理性及自然法(也就是大多數人所公認的共同價值觀)而進行協商。但是倘若面對利益衝突時採取的是暴力、侵犯到他人之所以能夠身為人應有的權利時,雙方便進入了戰爭狀態。在進入了戰爭狀態後,倘若雙方仍未有一名共同裁決者來解決此衝突,這樣的狀態便可能無止盡的進行下去,直至其中一方消亡,亦或是雙方基於理性訂定和解之契約,方得返回自然狀態。
二、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如我在自然狀態及戰爭狀態的描述中所述,自然狀態和戰爭狀態的共同問題,便是缺乏了雙方皆認可且具有更高權力的仲裁者。且倘若淪入戰爭狀態,不僅眼前的利益衝突無法得到解決,更有可能侵犯到彼此之間的既有權利、甚至是生命的毀滅。為了解決無法認同與信任衝突的任何一方所做出的,基本上完全不可能為公正的判決,因此眾人願意限縮己身部份之權,將此決定利益分配的權力交由具有共同意志的人進行仲裁。由於此裁決者的權力及意志來自於眾人的身上,等於擁有了眾人的認可(即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擔心此判決會有過度偏頗),同時也擁有執行利益分配的足夠權力,因此藉由締結契約,人們便能夠脫離自然狀態、甚至是更惡劣的戰爭狀態中,那所有權未定而引發的難以解決的衝突,過上對於生命及財產,更加的具有保障及穩定性的生活。
關鍵字:平權、利益衝突、仲裁者、利益分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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