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關於《社會契約論》之提問 02114235


(1)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當人拋棄了天然的自由、權利,與他人共同身處在一個集合體(公民國家)中,個人必須改變自己以適應整個集合體,在這個做出犧牲與調適的過程中個人會因此學習到更多,如《社會契約論》第八章所說-「表現在行為中,正義代替了直覺,道德因此產生了。只有在這個時候,責任的聲音代替了行為的衝動、權利代替了貪欲,人,此前僅僅考慮個人私利,他必須開始思考行為的因果,開始不得不按照嶄新的原則行事。」在此之中所提到的正義、道德和責任都是因為身處群體中,並試著去適應它才能獲得的新能力,並不是單獨個人就能學習而來。

 

(2)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當個人全然的投入群體,在此之中與他人處於平等的狀態,雖然拋棄了個人,但集體追求的目標是相同的,在這個群體維持在最完美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毫無保留的奉獻),獲得的利益會比個人獨自得到的更多。他們獲得了公民自由和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接著是道德的自由,當每個人都遵從法律的限制而不隨慾望行事,並無須害怕自己的財產被他人掠奪,在這樣的狀態下所創造出的穩定的生活會比個人獨自追求利益而活在恐懼之下更有利也更自由,因此共同體創造出生活是人類最大的幸福且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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