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答盧梭《社會契約論》提問更新(02114215)

Q: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Of Social Contract):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A1:盧梭認為他所認為的自然狀態是指當一個人不受約束的依照自己的慾望去行使自己的某種權利時,就稱之為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社會下的統治必然會形成暴政或者解體。
社會契約論第六章說明了社會契約是以「設計一種人類的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為設立的目的,同時「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連繫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換而言之,在締結契約前人們使用暴力手段去維護自身利益,但在締結契約後,人們全然的投入社會整體,奉獻出自己的力量,犧牲自然所賦予的部分權利,期待建立一個眾人權利的集合體來保障所有人的生命財產。也因為自己所奉獻的損失會被投身於社會的回饋所彌補,因此眾人願意締結社會契約。
從自然狀態進入締結社會契約的過程,亦是人們由自然人轉變為為公民的過程,也就是從自然國度走入有制度的體系中的過程。在此過程裡人們會失去部分自然賦予的權利,在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必須將「公民義務」成為合理,而在第八章中指出在此社會中,身為人的潛能受到開發、思維得以擴展、情感變得高尚、正義取代直覺而產生道德、責任取代衝動等等,這便是種自我更新。
觀念的改變、對於義務了解,雖看似是受到限制但卻是安全而穩定的自由,而這是在自然國度中個人自力難以達成的。

A2:首先,此共同體係指因締結社會契約而產生的加盟的集合體,在此共同體中,每個加盟者都被接受為此整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他人利益會牽動自身利益,同時他人損失也會帶來自己的損失,因此在締結社會契約的過程中人們對其產生了「認同」,所以人們都會為了這個共同體全然地奉獻出自己的能力。
眾人締結社會契約的目的在於藉此保障自己及財產,從而追求更好的生活,而達到了此目標便造就了人們的幸福。人們都是生活在社會當中的,而在締結社會契約的公民社會裡,此集合體是集體的自我、意志,追求自身幸福便是大家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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