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自然狀態中是自由並且追求著一種安足的生活,洛克從家庭、夫妻的關係解釋上帝造人所認知:人不適宜單獨生活,以及賦予人人平等的權利(但奴隸並不在此限,因其以將權利全部讓渡給領主);人會藉由一種理性傾向去做一種自願締約的動作(不過理性是不完美的),但篇章也提及,這並不足以構成一個社會,是一個自然狀態形塑的脈絡。此外,先前所提及的戰爭狀態是一種具有強烈意圖,採取先發制人的一種手段及模式,或許情勢造成原生擁有的自由及私產遭到剝奪,使得個人權利受到侵害,區別在於:自然狀態是將「看似違反」規則的人用自然理性的方式去看待;而戰爭狀態是以破壞這種規範的人利用威嚇強迫,企圖征服支配的一種與他人互動關係隨時緊繃爆發的狀態。
雖然人在自由狀態享有各種權利的行使,但是對於自身或是周圍的事物會太過疏離又或是過於激情,導致理性判斷失準;又甚或是缺乏一個準則(如法律)的行使,使得人人皆是裁決者,可對違反規範者施加壓力,而這些規範者通常是以敵對的一方以自我感官認定,這一連串的因果關係造成人們的不安,放棄自然狀態的一切走入洛克口中的契約締結。
在這種情況下訂定的契約,洛克認為無論再為卑賤的人(如奴僕),都可藉由立法以獲得保障,達成新形式的平等。但究竟什麼是平等?平等在各種時代背景之下的人詮釋起來為何不同?又或者到底什麼樣的平等是對人才是最有利的?以洛克提出的說法檢視,在我看來可解釋為:自然狀態之中所稱的平等並不一定是真正的平等,在當中的環境背景,或許是對掌權者成為一種聲稱形式平等的口號,於是人民對此產失了恐慌,才需要一個契約保護,走入洛克的學說架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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