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社會契約論提問 02114206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社會契約論》(Of Social Contract):
為什麼締結社會契約會使每個人產生一種自力難以進行與完成的自我更新?
    人在社會契約締結後其實並無法再透過單一個體維持,是經由群體無私奉獻每個人力量,放棄部分自由而達成。此時已達到一種全部人奉獻,形同於大家沒有保留的狀態,這種加盟的概念所形成的一種新的自由國度是和自然狀態有著相當大的差異的;締約前為了保護自己自由私產的暴力手段維持了基本天賦的生存權利,盧梭所稱高貴的野蠻人們必須要做相當大的改變,走入締結契約的這條路。因此,要避免再進入公民社會中依舊慣有的特立獨行,是一種心態與天性的再調適。

為什麼從中造就出的共同體對人類幸福是不可或缺的?
儘管締結社會契約對主權者較難形成約束的力量,和幸福的共同體概念產生異樣的形貌(可能是一種聲音匯集和法制的推動象徵,或許可以在一個國家完全達到盧梭所提出的公共意志狀態,是種輔助的角色),而從人民層面來剖析,卻是一種合理的衝突。
當一個自由人轉換成一個公民時,衝動貪欲也隨之替換成責任與權利,而這邊的責任和權力是別於以往的私利本位,以集體利益作為思考,因此這樣的共同體會使得一個人獲得他人反饋的機會也變多,付出成本低於回饋,激發出新型態的思考潛能;加上配合上位者的法令秩序的維持,只要這樣的國家型態不比自然狀態的生活還不堪,人民獲得昇華的感情與公共付出的反饋就會覺得有報償。如果每個人心中認知自己得到的比較多時,對整體的效能感會增加,也會更願意付出,創造出更高的產能(各方面皆有可能)。所以長期來看,人民的整體共同的幸福感是深植在人民心中的,自然無法將之抽離,於精神情感面和理性思考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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