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 星期三

關於蘇格拉底之死的提問(02114204)

1.   向同胞說真話是為人的美德也是公民之必要德性?


我覺得向同胞說真話不一定是人的美德,也不一定是公民之必要德性。

美德與必要德性,在不同的文化或宗教上,就會有不同的認知,真話不一定符合文化或宗教上的期待,因此是不是美德或必要德性是不確定的。

另外,有些真話是隱藏了許多話所拼湊而成,也許有刻意的隱瞞許多關鍵詞彙,讓人無法了解事情的重點,雖然是真話,這樣怎能說是美德和必要德行呢?

此外以不同立場就會看見不同世界,向同胞說真話,只是片面的立場而已,若以另一人的立場來解讀,卻未必是真話,所以真話的意義是什麼呢?只不過是個意見罷了。既然只是個意見,當然稱不上人的美德和公民的必要德性,只能說是個參考的價值觀。

2.   如果您準備為蘇格拉底申辯,您會向充滿敵意的同胞說什麼?

親愛的同胞們,蘇格拉底對雅典的愛是無庸置疑的,他的同伴曾想幫他逃跑,但蘇格拉底斷然地拒絕了,他不希望破壞了雅典所制定的法律,這證明他心與雅典同在,是感恩的並非誤導民眾。

另外神告訴他是無知的,他也深信自己是無知的,既然他都認為他自己是無知的,所以大眾並不會隨意的聽信一位無知的人說的話,對你們信念的影響是沒有說服力的。

此外,他藉由神的旨意來告訴大家都是無知的,既然大家都共同信仰神,何須因為理念的不和就此相互殘殺,這是神最不希望看到的吧!

最後,他對我國人民的貢獻是我們有目共睹的,一個偉大的哲學家或許活著可以改變這世界一點點,造福民眾,殺了他卻毫無益處。

請大家三思吧!

3.   面對不義判決,公民應否繼續服從國家法律?

面對國家不義的判決,我認為若是身處在民主國家的公民應該繼續服從國家法律,而處於威權國家的公民不應服從國家法律。

法律是人與人之間所訂定的基本社會規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或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係。

在民主國家,法律的產生是人民用自己神聖的一票選出立法者制定法律,既然是人民自己所選出的立法者,當然要遵循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因為你已和他們簽訂了無形的契約,即便是對自己不義的判決,也不可以任意的毀約,應利用既有的法律,爭取自己的權益。

法律多半會考慮到多數人的利益,不然反抗會顯示在下次的選舉上。有人會考慮到多數霸凌的問題,其實民主的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如果是個健全的民主國家,我相信大多數的人都有著這種素養。

另外或許有人認為會有法官誤判的質疑,可是法官是由法律賦予權力,而法律又是公民自己選出的立法者所制定,所以等於是你決定法官的,依據此原則,並沒有不服從他的理由。

反之,處於威權國家的公民,立法權不是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裡,不免有時會產生不義的法律和判決,這時公民並沒有必要去遵守。沒有以民意為基礎,法律的正當性是被質疑的。


關鍵詞差異性、言論自由、契約關係、民意、法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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