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同胞說真話是為人的美德也是公民之必要德性?
我認為要回答此問題,首先必須先處理「美德」的定義。這個抽象、道德的詞彙是無法找出正確答案的,我就現實生活中的使用來歸納「美德」一般性的定義。美德的定義中多有提及「正向」、「良善」、「人應該具備的優點」等等(維基百科),所以在此我將美德視為「對大眾、社會有正向幫助的行為」,至於正向又如何定義,我想這會牽涉到每個社會、文化、族群各自的價值觀而異(例如:穆斯林婦女不露出肌膚是該文化社會認定的美德,其餘地區國家則不然),在此不多作敘述。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對同胞說真話到底是不是一種美德?從我上述的定義來看,我認為當然不是,人類這個橫跨全球的超級集合體能夠組織起來,憑靠的就是服從與謊言,如果每個人都把心裡想的化作言語,那社會必然充滿分裂、仇恨,資方和勞方階級對立更加鮮明、親情關係也會面臨重大考驗,謊言是現代人口密集社會中不可或缺的潤滑劑,因此對自己同胞說真話並非一種美德,至少從社會的角度觀點來看是如此。
而公民之必要德性,定然不能以「說真話」這麼約略的動作來判明。身為一個公民意味著扮演組織(或國家)的齒輪,即負起協助組織順利運轉的責任。我認為國家的本質僅止於「維持自身的運轉」,至於發展繁榮等等只是抵抗衰敗和滿足欲望的手段,而非國家最低限度的標準。尼采說:「國家是一個好人和壞人都吃毒藥的地方」(《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新偶像〉),我不清楚尼采是否用毒藥暗示蘇格拉底的死亡,不過可以知道的是,公民的職責、德性是推動國家的存續與進步,而這些目的不見得能透過真話來達成,更多時候是透過謊言與瞞騙來實現。
總結,人固然可以將誠實當作自身美德的目標(如蘇格拉底對哲學的堅持),但是個人的美德可能與社會的美德背道而馳,這也是蘇格拉底被處死的主因之一;說真話並非是公民必備的德性,因為國家組織的發展與「說真話」此事並無直接關係,適當時機的真話與適當使用的謊話才是我認為公民真正需要的,雖然這種行為準則會將國家推向何種發展也無法預知。
我覺得我在此處提出的美德尚非完整,可以視為一個提問加以探討。
2. 如果您準備為蘇格拉底申辯,您會向充滿敵意的同胞說什麼?
以下是我為蘇格拉底的申辯詞:
各位親愛的雅典同胞們,今天大伙齊聚此處,為了就是要審判蘇格拉底這個異端是吧?請容我對蘇格拉底先生作一個非公正的假設:如果他真如美勒托一干人所指控的是個「腐蝕青年思想、創造新神而拋棄舊諸神」的邪教徒──假設他真是這樣一個人,那會對我們社會造成什麼影響?使得舊諸神從各位的心中死去?還是會使我們雅典城裡的所有青年全都變成像蘇格拉底這樣善辯的哲學家?
諸君,我想我不得不重述蘇格拉底為自己辯護的論點,如果在場的各位──包括美勒托、阿尼圖斯都是能夠導正青年思想的正直者,那為何要處死蘇格拉底這異端?難道各位不相信「正義終能擊敗邪惡」此一真理嗎?
我以為我們不該處死蘇格拉底,並非因他是無辜的被控訴者,而是基於我們的無懼、對神明的信心,對祂懷有信心吧!如果雅典的神如此容易遭到顛覆,今日的雅典又是從何而來、立基於何種信仰呢?從蘇格拉底流暢的辯述中不難看出他是個尚有理智之人,因此我認為上天的事情,應交由上天的自然法則來決定,而非我們人類善加定罪、剔除所有異端的煽動者。
以上就是我對於蘇格拉底先生的辯護,明智的判決就交給各位同胞了。
3. 面對不義判決,公民應否繼續服從國家法律?
法律是維繫國家的根基,即使是獨裁國家也有人治性質的法律,因此我認為不義的判決代表就可以違叛,如果每個公民遭到判決時都以自己的價值觀為理由來反駁,而不願服從法律的話,那這個國家的法律就形同虛設,毫無意義了。
但是這也不代表公民應服從所有法律,一個法制社會中,如果這個法律是被大多數人認為不義、違反道德的,那就應該集結民眾的力量去推動法律的改變(如推翻無能或暴虐的君王),或是透過非暴力的抗爭激發民眾的注意(自焚、思想傳播、遊行、連署),如國家內有立法機關,應盡量優先使用體制內的方式來促進法律的修正,以符合社會對於法律的期待。
《柏拉圖》中的蘇格拉底所面對的即是個人道德與社會道德的衝突,雅典的公民審判形式基本上就是社會道德價值觀的具體化,所以誠如蘇格拉底所言,除非他停止自己哲學家的本性(當然這是不可能的),或是在被審判前就逃離雅典(但他無法確定是否會在其他城邦遭受同樣待遇),所以在進退不得的局勢下,蘇格拉底最終只能選擇死亡來堅持自己的志向。
若以現代法律的體制來討論,法律的制定並沒有忠實反應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因為在現代社會裡,政治因素(集會遊行法、戒嚴法……等等)、國際壓力(廢除死刑與否)、利益團體……這些因素對於代議士在制定法律時都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像在中共政權統治下,或是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關心政治的知識份子,都面臨政府當局的迫害,但這並非是整個社會將他們審判為政治犯,在此狀況中,我認為人民沒有必要去服從法律,因為這可能是一個法律、政治的轉變期,法律還掌握在少數有權者手中,而人民也尚未到反抗的成熟期,我認為這時期的法律是有不服從的理由的,因為這僅僅是反抗少數掌權者的迫害,而非抵抗整個社會的制裁。
以上都是建立在公民承認自己公民身份的前提下所作的論述。
關鍵詞:一般性美德、國家本質、自然律、法律制定、代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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