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同胞說真話是為人的美德也是公民之必要德性?
本人認為此問題的核心焦點在於了解何為真話、為何不願意相信真話,進而才能談到是否可以成為公民必要所需具備的美德。我認為,說真話的前提必須能夠分辨何為假話,而假話的定義可分為二大類:
一、謊言
1.大量的真話夾雜些許謊話,或甚至刻意掩蓋事實的真相
2.完全顛倒是非黑白,睜眼說瞎話
二、大話
其特徵是表述者對自己的言談深信不疑,也許是因為必須站在某種立場,在不斷的自我催眠的狀況下強化了此信念,排除所有異端。對於此種人而言,此謊話非謊言,而是至上真理,無論找再多事實,他們一概不予以承認,因為先入為主的觀念難以動搖。謊言影響範圍夠大、夠力、夠持久反而影響更多的群眾支持。
蘇格拉底的故事,其國家與人民大致上屬於此類。
而人們不想聽真話的原因有三:
1.真話與假話一樣具有強烈的主觀性
受制於個人本身的水準、知名度以及生活態度等。真話的影響力往往不足以推翻整個社會的常規價值,語言無法完全表達完整的規範,所以真話說得不到位也就成為一大問題;換句話說,也就是沒有人願意聆聽所謂不夠成熟的言論。
2.真話自身未必經得起時代的推敲與考驗
很多缺乏實質建設性的作用,太多道德價值規範並不明確,定義的混淆會使人們無所適從,進而消極的不做為,轉而趨於現實利益考量。
3.接受真話意味著對聆聽者自身固有觀點和認知的否定
個人主觀的面子與台階問題成為重大因素,說明真話並不討喜。
勇者往往無懼,殺身以成仁,但智者卻往往以方法力抗世上的一切不公不義。如蘇格拉底般的行為,僅能稱為勇者,非為智者。因此,了解人們規避真話的原因,實踐說真話除去勇氣和自信,更必須秉持以下技巧與原則:
1.真話宜做到循循善誘,而非語出驚人
一個思維侷限,無法客觀審視自身不足之處的人與病入膏肓的重患無異,不應該強勢致力於貫徹他們新的理念,而應在潛移默化中感化並薰陶修正。
2.真話需要換位思考,量力而行
需要說真話,但更需要把真話說好的必要性,合理且藝術性的說話技巧為必備,反之則不必花費心力,免得惹禍上身。
3..真話需要建立崇高的願景之上,必須源於一顆正直勇敢的心靈
浮誇的言論永遠難有所建樹,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唇齒遊戲。
因此,以我個人主觀立場判斷,說真話與說假話的爭辯無益於對個人美德的增進與公民之必要德性;說真話但規避事實亦為惡、大是大非的理念倡導亦不為善。實踐上述三個技巧與原則,才是個人道德修養所展現的底蘊、與公民所需具備的思維,無分古今。
參考資料: http://chandoremi.wordpress.com/2013/08/15/1-694/
參考資料: http://chandoremi.wordpress.com/2013/08/15/1-694/
2. 如果您準備為蘇格拉底申辯,您會向充滿敵意的同胞說什麼?
各位雅典城邦的同胞們,我將不站在任何立場,但請容許我對此事向各位提出我個人的看法:
之所以法律制裁某人並不是因為主觀的認為某人是敵人、是猥瑣令人髮指的,而是履行正義。那種恨某人、把某人當作是敵人而認為應該可以狠狠修理的行為,並不可取,這也是我們民主城邦所不容許的行為。
舉例來說,當有一個盜匪在你面前殺了你至親的人,你如果滿懷敵意認為對方該死,而親自殺了他,並誤以為自己是替天行道,這種行為有失了公允,也不完全符合所謂的正義。時至今日,蘇格拉底入獄準備服刑,是法律所對他審判的結果,或許法律對他的審判仍有被推翻的可能性,我們無須對一件事實生氣、憎恨,甚至是自以為可以伸張正義。
眼見不一定為憑,事實也不是我們世俗的人所以判斷的,所以貴為雅典人民的我們應該以更恢弘、開闊的胸襟氣度來看帶整件事情的推展。
3. 面對不義判決,公民應否繼續服從國家法律?
面對不義判決時,基本上將面臨兩派論述的激辯──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但這又可從惡法的本質上推導,究竟何為惡法?
惡法在人民的定義基本上可以這樣表示:無法滿足現有狀況、有缺失、不合常理與邏輯的法律與規範;意即無法滿足當代情勢的運用。因為法律與人民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如果不夠完善、不能夠符合時代價值潮流,可視為惡法。
但是,當初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於本意上並未認為他們所制定的法為惡法,甚至是認為是當代該國人民所需要的規範,故之後隨著人民不斷的修法、修改認為不正當之處,我們可見法律有日臻完備的趨勢。雖然我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但基於此我認為,惡法亦法某種程度是可以被接受的,也就是說,公民可以繼續服從國家法律。再說,如果一審時A法證明被告有罪,但如果二審B法推翻整個個案,這也是常有的判例。
儘管法律未必完美,面對此種不義判決,依然有解套方法,可以窮盡一切方式與途徑尋求司法上的救濟,找出可其他援引解釋的法條、慣例、個案進行辯護,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字與修憲也都是使這些疏失縮減的行動。
而蘇格拉底當時以自身認為哲學家所必須堅守的信念,坦然面對刑責,或許是當代環境塑造的一種氛圍造就蘇格拉底的困境,至今仍有這種殘影存在,引起有少數人握有權力影響了司法的推展的意見表述,但我們的公民也應該設法進一步取得這種主導權,不讓權貴專美於前,壟斷司法資源。
關鍵詞:公民美德、價值規範、民主城邦、惡法亦法、惡法非法、公民服從、司法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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