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以無法也不應消除群體生活中的黨爭(faction)?何以共和政體得遏制黨爭對國家的戕害?
「只要人們的理智和自愛之間存在聯繫,他們的意見和情感就會相互影響,並使前者依附後者而行。人的能力是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權的產生,這種多樣性對於達到利益一致來說,不亞於一種無法排除的障礙,保護這些才能,成了政府的首要目的。由於保護了各種不同才能,財產的分配不均隨即產生,再由於各擁有者的情感與觀點,從而使社會劃分成不同利益集團和黨派。」(聯邦論,第十篇)
人的才能生而不平等、不相同,因此在本質、生產上有著不可抹除的差異,又,民主政府的成立──依照洛克的理論──是為保障私有財而存在,這兩個基本條件形成黨爭,也就是不同階級、族群間的分別和對立。
「我們的結論是,黨爭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結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決。」(聯邦論,第十篇)
簡單歸論出他的共和主要有三個大要點:
- (1)代表性:使代議士代表一定數量的人民,可以使重要的意見被突顯,而較私人、地域性的問題被人民擱置。
- (2)異質性:各地有不同的族群、情況,至少從地緣上來說,要同時讓全國人民陷入某種多數暴力中,是比較困難的。
- (3)選擇性:因為是全國性選舉,可選擇的代表人數多,可以選出較好的人選,並且減少利用不道德手腕獲勝的卑劣候選人。
以上諸多優點中,其實我覺得最重要的是第一點,因為美國既然稱為「一個國家」,那就必須以國家為優先考量,但如果選舉只是分地區的州政府,那麼在全國性的議題或政策上,推行就有很高的難度。
雖然其他優點有理想化之嫌,不過增加代表的異質性(代表不同地區的人民)確實可以有效減少黨爭可能的多數聯合暴力,且防止國家的代議士相互勾結,肯定比監督地方黨派勾結來的輕易、資源更多,於是人民就能更靠近平等一點點。
Q2:政府權力何以必須劃分成不同部門?就滿足人民福祉而言,權力分立會比權力集中來得有效?
其實第一題的共和只回答了一半,如果單單是將代表提昇為國家層次,並不會解決太多問題。將部分權力從地方政府抽出後,組成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必須依憲法而治,因此中央政府的組織設計就成了控制黨爭的第二道防線。
共和政府必須要讓各權力之間分立制衡,使行政和立法機關互相有攻擊和防守的武器,而立法機關勢必是最強勢的,因為他代表人民。但設計中還要注意到,各機關間的權力、報酬不能太過依賴彼此,否則「他們彼此之間的獨立只是有名無實而已。」(聯邦論,51篇)
這制度的設計簡單說來就是要防止掌權者胡搞。政府官員、代議士,上台後形成另一特殊族群,可能會與民意脫節,因此組織設計中佈下的天羅地網──讓他們越動不得手腳越好──因為誰也不能保證掌權者的人品,且最根本而言,人本來就是貪婪、不完美的生物,因此這體制要既維護國家利益,同時也不能給予過多的權力,導致失控。
使各部門彼此監控、互相抵制,雖然會降低成效,但是比起權力集中而言,能夠阻止腐化的機會也較多。曾經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有趣的新聞,內容在批評某國家開發時罔顧人民權益(忘了是中國還是哪個國家),而舉出英國等先進國家,可以透過協調來取得所有鐵路鋪設所需要的土地,值得他們借鏡;有趣的地方在於這篇文章下方有一名好像是英國的網友留言,他認為英國的鐵道鋪設太慢了,從計畫到完成花了12年,實在太沒有效率了,應該學學中國。
中國的效率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但是某種層面來說,文化大革命也是中國集權所造成的「成效」之一,因此單純用公共建設的效率來評斷兩者好壞,我想是有點過於獨斷了。
權力集中往往附帶言論不自由的效應(因為不理會意見才能有效執行),封閉使得國家的弊病沒辦法即時被阻止,好的快,壞的也快,所以我想集中跟分散就好像暴斃跟慢性病一樣,雖然兩者都會衰敗,但分散的體制中至少我們有比較多的時間跟機會去挽救,這是我得出的結論。
關鍵詞:全國性代表、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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