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利維坦》(Leviathan)問題答覆(02114249)

1.什麼是戰爭狀態?

談到霍布斯,就必定提到社會契約論;談到社會契約論,就必定提到「自然狀態(state of war)」。在霍布斯的看法裡,最原始的自然,就是平等,每個人雖然都有能力差別,但,沒有人是十全十美的,一個人的優點或許可抵過另一個人的缺點,各自互相是平衡的,沒有誰比誰更好。可是有種例外狀況,當"資源產生分配時",無法保證同一資源能同時滿足所有人的需求,「任兩個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他們主要的目的是"自我保全"」文本中這樣提到;換句話說,每個人為確保自己的利益取得和自我保護,而與其他個體產生衝突,也因為「競爭」「猜疑」「榮譽」進行鬥爭,很顯然的此情況失去一個可做為制衡失控的力量:權利。因此何為戰爭狀態?「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戰爭狀態,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

2.戰爭狀態與戰爭是同義詞?

我個人認為此兩者是不同的,前者是意識上的鬥爭,後者是實際的鬥爭。
霍布斯也明顯的提過,戰爭狀態應該是沒有出現過的,因為,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下,人們是處於一種「心理狀態下的恐懼、不安、混亂」,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他們會用任何方式盡可能保護自己,例如:外出攜帶武器、就寢時上鎖‧‧‧‧‧‧,這種微妙的關係,是極為緊張的互動,雖然不直接造成衝突,但可能一觸即發後果無法收拾,是種無形壓力下的迫害,源自哪兒?沒錯,"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透過言語或是行為表現,所形成的一個壓迫狀態下的社會體。
戰爭形成的情況之一有可能是戰爭狀態,但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戰爭,是明顯行動下的鬥爭,透過武器殺害的手段致敵人於死地,並削弱對方力量的作法,所以又可給它"武裝鬥爭"的另名。而戰爭是一種最後激烈的解決衝突之方式,不是必要的,也不是眾願之訴。或許我們能這樣解讀:戰爭,是戰爭狀態的延續,也是從意識轉換成實體的表態。

3.身處其中的人們如何造出利維坦?什麼是利維坦?

我認為此問題可放在一起討論。先解釋何謂利維坦?再解析身處其中的人們如何造出利維坦?
首先我們得先了解,當一個群體的想共同行動,但其依據是「由於各個個體的想法情感與判斷來指導走向」,「那就不用期待這種群體能共同抵禦敵人並防止內亂的作為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共識,一種最有權威力的處理公共危機的機制共識!而最佳的作法,就是使每個個體失去大部分的自然權力,交予一個具有權威的機關或主治者,作為一個制衡與保障任何威脅的正義代表,捍衛個體的基本權利,唯有這樣才能施少得多,謀得眾多數最有利的福祉。而這就是所謂的利維坦Leviathan)【按:利維坦原是舊約聖經中記載的一種怪獸,類似鱷魚,在本書中用來比喻強勢的國家(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8%A9%E7%BB%B4%E5%9D%A6_(%E9%9C%8D%E5%B8%83%E6%96%AF)】

人民如何創造偉大的利維坦?到頭還是社會契約。第一,人們雖然與蜜蜂、螞蟻都是動物,但多了思維和語言的能力,可以有更精確的判斷跟行動指揮。第二,由於這些先天的優越條件,人類能為遠離恐懼狀態而做出理性的協同,就是根據契約行事,前提是訂定契約。第三,如前文所提,將眾人之權與力量託付給某個主治者或多數滿意的機關,把眾人意志化作一個最大的意志,人人互相締制約束,人人互相得到保障,因為有個有力的"主權"在秉持社會上一切的基準。漸漸的,從締約契約的社會,演進到發展成熟的國家,這就是霍布斯主認國家形成的過程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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