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權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攝服的地方,人們相處時就不會有快樂存在;相反地他們還會有很大的憂傷。”
在原始狀態社會,人們由於尚無制定出一套供遵循的律法,因此相互的行為交流,皆是出於自利。
“每一個人都希望共處的人對自己的估價和自己對自己的估價相同。每當他遇到輕視或估價過低的跡象時,自然就會敢於力圖儘自己的膽量(在沒有共同權力使大家平安相處的地方,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毀)加害於人,強使輕視者作更高的估價,並且以誅一儆百的方式從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樣的結果。”
在這樣的社會底下,人民為了自保不得不使用原始習慣,以征服來取得最大的利益,甚至是征服其他征服者來自保,而使得社會進入戰爭狀態。
“在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時期所產生的一切,也會在人們只能依靠自己的體力與創造能力來保障生活的時期中產生。在這種狀況下,產業是無法存在的,因為其成果不穩定。這樣一來,舉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進口商品的運用、舒適的建築、移動與卸除須費巨大力量的物體的工具、地貌的知識、時間的記載、文藝、文學、社會等等都將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們不斷處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
由於社會缺乏合作、信任,人們只信奉利益,將使人類文明無法進步。在長期戰爭狀態的社會中,其社會必無法長存。
戰爭與戰爭狀態當然不同,戰爭是一種有系統組織的相互對抗,而戰爭狀態是出於個人私慾的競爭。戰爭是群體合作的表現,與戰爭狀態最大的不同,就是戰爭使人們維持住產業,戰爭狀態卻無法維持住產業。
3.身處其中的人們如何造出利維坦?什麼是利維坦?
“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
藉由將所有權利和力量交付給中央,使其權威化,製造出一套供公共遵循的絕對律法,人的行為因而受到律法束縛,能使人脫離戰爭狀態,再也不受戰爭狀態威脅,並團結抵抗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保障產業,這就是利維坦。※《利維坦》將戰爭分為三種類型:1.勢力與勢力之間為了同樣利益衝突(求利):“任何兩個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他們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時則只是為了自己的歡樂;在達到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彼此都力圖摧毀或征服對方。”2.勢力與勢力之間支配地位衝突(求名譽而進行侵犯):“當侵犯者所引為畏懼的只是另一人單槍匹馬的力量時,如果有一個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個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會準備好聯合力量前來,不但要剝奪他的勞動成果,而且要剝奪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臨著來自別人的同樣的危險。”3.勢力為求自保而向外發生必然衝突(求安全):“由於人們這樣互相疑懼,於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發製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機詐來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沒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為止。這並沒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許的。同時又由於有些人把征服進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詠味自己在這種征服中的權勢為樂;那麼其他那些本來樂於安分守己,不願以侵略擴張其權勢的人們,他們也不能長期地單純只靠防衛而生存下去。其結果是這種統治權的擴張成了人們自我保全的必要條件,應當加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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