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Thomas Hobbes)《利維坦》(Leviathan):
1. 什麼是戰爭狀態?
霍布斯在文本中提到,任何東西分配平均時,最大的證據莫過於人人都滿足於自己的一份,但當兩個人都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雙方即產生敵對關係。在沒有一特別有權勢之人,替人民化解種種可能是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安全、名譽而對彼此產生的侵害時,人人都會想要以自己的力量證明自己的能力是優於其他人的,或是不容許低估的。基於這樣的訴求,人類產生互相摧毀的行為,故時常讓自己處於運用暴力或手段來擴張或防衛的精神緊繃,且又由於可能遭逢更強大的敵人,心裡對失敗的擔憂、對死亡的恐懼,使人們即使沒有發動戰爭,也會將自己的心態調整為戒備或待戰狀態。所謂戰爭,是任何單位對任何單位的爭鬥,小單位如個人,大單位如一團體,之間形成的衝突,皆可稱之。只要攸關釐清人與人之間的紛爭,而沒有一共同權力讓大家都懾服時,牽涉其中之人,不論是實際作為(戰役中的攻守行動)或是心理上的意圖(追求和平保障而萌生發動戰爭之動機),都可視為戰爭狀態。
2. 戰爭狀態與戰爭是同義詞?
不是。
戰爭狀態是一種介於名詞與形容詞之間的詞彙。人類因為處於對自我認知相同的平等之上,所以共同追求的目的也一樣,包含利益、生存安全、名譽等。然在此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會產生衝突,總會有其中一人企圖以自己的力量強行侵害另一人,又因為沒有共同權力的調解,必須倚靠人類原始的本能--非理性的爭鬥。而在面對此爭鬥所執行的行為或抱持的心態,即可定義為為戰爭而調整至適合戰鬥的狀態。這是將重心放在「狀態」的名詞解釋。而形容詞的部分則是將戰爭狀態本身即視為一形容詞。用於形容因應戰爭時所維持種種狀態是戰爭狀態,可能是形容行為暴力的、形容心理恐懼的,或是形容戰況慘烈的。
戰爭是一種介於名詞與動詞之間的詞彙。戰爭是為了捍衛自身利益、生存安全、名譽而反應出的戰鬥行為,是可以以口頭陳述出的行為,包含刀槍的攻擊、言語的羞辱或是計謀上的算計都是戰爭的一種。戰爭即是概括所有戰爭行為的名詞解釋。然若將口頭上所述的戰爭行為化為實際行動,產生人本能的一連續動作,可能是攻擊的動作、羞辱的動作或是算計的動作,戰爭一詞便轉變為動詞的意涵。
戰爭狀態是一種介於名詞與形容詞之間的詞彙。人類因為處於對自我認知相同的平等之上,所以共同追求的目的也一樣,包含利益、生存安全、名譽等。然在此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會產生衝突,總會有其中一人企圖以自己的力量強行侵害另一人,又因為沒有共同權力的調解,必須倚靠人類原始的本能--非理性的爭鬥。而在面對此爭鬥所執行的行為或抱持的心態,即可定義為為戰爭而調整至適合戰鬥的狀態。這是將重心放在「狀態」的名詞解釋。而形容詞的部分則是將戰爭狀態本身即視為一形容詞。用於形容因應戰爭時所維持種種狀態是戰爭狀態,可能是形容行為暴力的、形容心理恐懼的,或是形容戰況慘烈的。
戰爭是一種介於名詞與動詞之間的詞彙。戰爭是為了捍衛自身利益、生存安全、名譽而反應出的戰鬥行為,是可以以口頭陳述出的行為,包含刀槍的攻擊、言語的羞辱或是計謀上的算計都是戰爭的一種。戰爭即是概括所有戰爭行為的名詞解釋。然若將口頭上所述的戰爭行為化為實際行動,產生人本能的一連續動作,可能是攻擊的動作、羞辱的動作或是算計的動作,戰爭一詞便轉變為動詞的意涵。
3. 身處其中的人們如何造出利維坦?
利維坦的核心在於統一一群人的人格。若要創造出利維坦,就必須建立出一個能抵禦外來侵略又能制止內部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人類為追求和平、愛好自由之餘,更渴望自我生活品質的滿意度提升。但因為每個人類行為能力的程度皆不同,所以可能產生摩擦,然此摩擦帶來的負面成本即是人類必須花費更多的力氣及時間去解決彼此之間的紛爭,而干擾了追求生活品質的執行。為了讓大家都能在保障之下追求大家都滿意的生活,最好的辦法就是將大家的權利和力量都授與一人或一組織代為執行,其可能具備能透過統整而歸納出大多數人意見的能力,抑或是由於其本身具有能讓大家都聽從其指示,且甘願將一切行為交諸於其手上的威勢。這樣的關係成立於形式上類似契約簽訂的協議上。人民對於此共同權力授權的意願即是最根本的基礎,因為要每一個人都先完全放心的將自己的一切決斷都統一交給一人,才可能形成無論在政策的執行上或戰爭的化解上,都能依循的依歸,且此依歸匯集了所有人的意志。此協議無關溝通協調,而是完全認同此共同人格的所有判斷都是出於每一個人本身。
人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甘願放棄對自我的管理→經過自然繼承、授權同意或是協議簽定由這個人或這個集體行使自己的意志→個人與共同合為一體→形成具有共同人格的一組織,即所謂利維坦。
人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甘願放棄對自我的管理→經過自然繼承、授權同意或是協議簽定由這個人或這個集體行使自己的意志→個人與共同合為一體→形成具有共同人格的一組織,即所謂利維坦。
4. 什麼是利維坦?
利維坦是人類基於與動物不同,會追求更高上的榮譽和地位、個人利益會和共同利益分歧、有理智能發現公共事務管理上的缺失、語言演說辯論的能力、有為共同目標簽訂信約與協議的行為,而延伸出的治理方式,可能是一種尋求解決共同事務的約定、一種理想統治的意識型態,或是一種追求更美好生活的途徑。然其概括化的定義都是為形塑出一共同權力,且讓此共同權力獲得全體人民的承認與授權,讓此共同權力的意志等於全體公民的意志,共同權力的決定等於全體公民的決定,經由統一而產生一樣的人格,其之間的聯結都是出於自然,而非刻意的人為強迫或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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