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兩個禮拜的課堂上的討論與分析,三則《社會契約論》雖然各自立場和內容假設都有所不同,背景理論也不同,但最終的目的不外乎還是繞回「放棄大部分自然權力,訂定社會契約以獲取最大保障。」但,為何要獲取最大保障呢?人生活在自然狀態沒有束縛何樂而不為?為何要放棄曾經擁有的自然權力?一定要社會契約的存在嗎?但在我再次看到授課大鋼上社會契約之部分主題:什麼社會契約,全都為了私有制?看到「私有制」三個字,我想許多問題都能迎刃而解吧。
1.
先談《利維坦》,霍布斯認為在沒有一個強而有力之權的國家出現前,人們生存在他認為恐懼害怕的戰爭狀態下,沒有一個明確的保護,隨時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性,恐怖籠罩下的狀態人們事無法生存安逸,因此為了使個體與個體間的損害降到最小所以創造利維坦來確保自己的存權利。在此提出疑問,戰爭狀態下為何有侵犯他人之行為的出現呢?其目的為何?
2.
再談《政府論次篇》,洛克提出一個和霍布斯截然不同的想法,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是純真善良的,個體生活在無拘束獨來獨往沒有交集的狀態下,是看似和平的。但弔詭的是,當私有財產的出現,權力與資源上的分配不平均,就會產生必然衝突,為應付衝突就會設想去借由侵害來自衛。因此,洛克想出了交付權力給一個叫作政府的組織,強制保護與處理糾紛之問題以獲保障。在此提出疑問,為何要有資源和權力上的分配呢?如果沒有,是否就不會有後續問題?
3.
後談《社會契約論》,盧梭提出一個名詞「全意志」。他認為在某一狀態下發展到了極致,人們會有一股想集聚團體之力去保全身旁一切的理想,發自內心想獲得保障,而這保障是有所代價的,必須付出權力(利)作為籌碼。但這奇妙的全意志,竟是將每個人大部分的自然權力交付給一個主治者或是強大機構,縮小自己放大群體,唯有這樣才能失少得多。在此提出問題,交出自然權力的代價是什麼?失少得多的”多”,又是什麼?
結論:
集結上述問題與導論,可以說都是為了私有制在鋪路,為何?首先侵犯他人的意圖,不就是想獲得別人有自己卻沒有的事物嗎?那什麼是別人的東西?這就是私有制的象徵了,如果某樣東西不屬於任何人(陽光、空氣…),還會有掠奪的產生和必要嗎?所以說私有制的產生,促成了人性本惡的表現,也使的個體容易暴露於恐懼中;再者,資源和權力的存在,本來就是會有私有制的分配出現,每個人都為了獲到最大福利,必定力爭能明確取得的資源或權力,不僅滿足自我,也是個保存風險的辦法,但前提,就是要明確表示出那些資源與權力擁有者,即私有制的所有人;最後,為了確保自己私物的不侵害,交出權力失少得多,這個得到的”多”,不外乎就是私有制保護的多吧!人都是自私的,能有大愛之心者固然是少數,為了讓私物像套上了上鎖的保險櫃一樣有保障,誰不願意呢?即使交出原本的自然權力,但基於利益考量之下,與其自由但卻有著被欺害風險,不如喪失些無關緊要的自由來換取其他私人利益資源的擁有,因為這些私人利益比自由來的有價值,何樂而不為?
大家都知道訂定社會契約在於成立一個機制去保障個體,但其背後真正的目的,我想,私有制絕對脫不了關係。
關鍵詞:私有制、社會契約之真像、最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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