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關於《政府論次篇》的提問(02114242)

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為什麼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1) 自然狀態不等於戰爭狀態:
    《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第三章提及:人們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擁有對他們進行裁判的權力的人世間的共同尊長,他們正是處在自然狀態中。但是,對另一個人的人身用強力或表示企圖使用強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間可以向其訴請救助的共同尊長,這是戰爭狀態。自然狀態指的是大家和平安樂,並互相尊重,人人都擁有一樣的權利,並在別人侵犯權力之時,有權利去懲處,但是適當的懲處,也就是別人偷竊你的財產,而你控訴他,並使他必須賠償。也就是說,你被侵犯可以訴諸法律(自然法),並獲得補救。但戰爭狀態中,自己遭強力侵犯,並奪取了自己的權利,有可能毀滅自己時,此時當訴諸法律(自然法)無法回復生命獲得補償,你可以奪取侵犯者的性命以保全自己。簡而言之,戰爭狀態就是當自然狀態的理性無法維持時,死亡變成可能發生的時候,戰爭狀態將出現於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

(2) 眾人締結契約的目的
     人在自然狀態下確實可以享有自由、權力,但一旦大家都享有自由、權力下,那麼每個人都不享有自由。在《政府論次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第九章中提到,自然狀態的缺陷有一、自然法沒有一個共同的尺度,並沒有強制約束力。二、缺乏公正裁判者,人人都是裁判、執行者。三、缺少全力支持公正的執行。也就是說有自然法,但人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一部自然法,甲認為摘這棵樹的果實是可以的。乙認為這棵樹長在自己的屋前,所以是自己的,因此甲摘是不行的,諸如此類。再論,觸犯了自然法,被懲罰的刑責度量為何?甲乙心中各有定論。最後如果甲比乙壯碩,因此甲堅決不付出吃了果實的賠償時,乙也無可奈何。而後若是社會上出現墮落的人,道德淪喪,此時所有人都得在財產不保的恐懼下生活。使自然狀態的和平出現不穩固的因素下,人們願意簽訂契約來保障自己的自由、財產權。放棄保護自己、別人行使一切之權,以及懲罰他人之權,形成公民社會,出現一部以人民福祉所訂之法律、公正無私之法官,此時每個人將更加穩固自己的財產權。在多數人是理性狀態下只有少數人是不理性的,因此多數人將締結契約來保護自己,並制衡、懲罰那失去理性的少數道德淪喪之人。有理性的人並無法確保自身一定能給予侵犯者懲罰時,就會自願進入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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